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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王江银、丁炳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银,丁炳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573号申请执行人:王江银,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付巍巍、林少婷,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丁炳树,男,1989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王江银与被执行人丁炳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00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经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