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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剑锋等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锋,张海霞,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431号原告:陈剑锋,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张海霞,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冬妮,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原告陈剑锋、张海霞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陈剑锋、张海霞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剑锋、张海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锋、张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剑锋、张海霞负担。审判员  曲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