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宇与李昊燃、韩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宇,李昊燃,韩萌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098号原告马宇,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昊燃,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韩萌萌,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马宇与被告李昊燃、韩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马宇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已经将借款及利息全部給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400.00元、保全费3,020.00元由原告马宇负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