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3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二凤、崔秀芳与被申请人赵庆、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凤,崔秀芳,赵庆,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保22号申请人:王二凤,女,汉族,现住逊克县。申请人:崔秀芳,女,汉族,现住逊克县。被申请人:赵庆,男,汉族,现住逊克县。被申请人:姜华,女,汉族,现住逊克县。申请人王二凤、崔秀芳与被申请人赵庆、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二凤、崔秀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银行帐户及房产、车辆、北源水厂予以保全。申请人王二凤、崔秀芳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赵庆、姜华银行帐户及房产、车辆、北源水厂,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2006元由被申请人赵庆、姜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景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