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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3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二凤、崔秀芳与被申请人赵庆、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凤,崔秀芳,赵庆,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保22号申请人:王二凤,女,汉族,现住逊克县。申请人:崔秀芳,女,汉族,现住逊克县。被申请人:赵庆,男,汉族,现住逊克县。被申请人:姜华,女,汉族,现住逊克县。申请人王二凤、崔秀芳与被申请人赵庆、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二凤、崔秀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银行帐户及房产、车辆、北源水厂予以保全。申请人王二凤、崔秀芳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赵庆、姜华银行帐户及房产、车辆、北源水厂,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2006元由被申请人赵庆、姜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景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