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东隆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毅、田钟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隆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张毅,田钟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778号原告:山东隆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69745271W,住所地:沂源县东苑民营工业园。被告:张毅,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田钟卿,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山东隆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毅、田钟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山松隆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毅、田钟卿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山东隆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毅、田钟卿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隆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山东隆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