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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流奎与李流良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流奎,李流良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596号原告李流奎,男,1969年11月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李流良,男,1979年2月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流奎诉被告李流良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流奎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流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