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流奎与李流良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流奎,李流良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596号原告李流奎,男,1969年11月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李流良,男,1979年2月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流奎诉被告李流良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流奎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流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