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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鹤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24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鹤,男,33岁(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大学文化程度,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抚顺分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25-2号楼2单元601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看守所。辩护人李永纯,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鹤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莹、石青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孙鹤以帮助被害人梁某、崔某夫妻二人,将崔某在美国购买的二手汽车入关和办理北京市车辆牌照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崔某人民币30万元,又以汽车入关需要交纳保证金为名,向二人继续索要钱款,后被害人梁某指派公司员工,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5号3号楼四层B402号北京剧角映画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使用海宁剧制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网银账户,于2015年10月22日、11月2日分两次向孙鹤支付人民币323万元,孙鹤于2015年12月21日以归还办理汽车入关和北京牌照所需费用为名,向梁某还款人民币30万元。截止2016年5月4日案发,孙鹤使用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经何某的账户向梁某、崔某归还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还款人民币9万元,现仍有人民币304万元未退还被害人。2、犯罪嫌疑人孙鹤于2015年10月,以能够买到低价进口二手车和为该车辆办理北京牌照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50万元。案发后归还人民币1.9万元,现仍有人民币48万余元未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鹤判处刑罚。庭审中,被告人孙鹤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自己没有诈骗的故意。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与二被害人之间属于经济纠纷。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孙鹤以帮助被害人梁某、崔某夫妻二人,将崔某在美国购买的二手汽车入关和办理北京市车辆牌照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崔某人民币30万元,又以汽车入关需要交纳保证金为名,向二人继续索要钱款,后被害人梁某于2015年10月22日、11月2日分两次向孙鹤支付人民币323万元,孙鹤于2015年12月21日以归还办理汽车入关和北京牌照所需费用为名,向梁某还款人民币30万元。截止2016年5月4日案发,孙鹤使用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经何某的账户向梁某、崔某归还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还款人民币9万元,现仍有人民币304万元未退还被害人。2、犯罪嫌疑人孙鹤于2015年10月,以能够买到低价进口二手车和为该车辆办理北京牌照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50万元。案发后归还人民币1.9万元,现仍有人民币48万余元未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28日,经工作将犯罪嫌疑人孙鹤抓获。2、被害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记录,证实为将崔某在美国购买的二手汽车入关和办理北京市车辆牌照,被孙鹤诈骗其人民币353万元的事实经过。3、被害人崔某的证言,证实为将其在美国购买的二手汽车入关和办理北京市车辆牌照,先后四次给孙鹤汇款,被孙鹤诈骗其人民币353万元的事实经过。其并辨认出,孙鹤就是骗其钱的人。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孙鹤曾经找过其办理汽车清关的事情,后因孙鹤的手续不全就没有办成。5、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应梁某的要求,向孙鹤的账户汇款人民币323万元的事实经过。6、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记录,证实孙鹤一共骗了梁某人民币353万元,后来还了49万元。以能够买到低价进口二手车和为该车辆办理北京牌照为由,骗取其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经过。其并辨认出,孙鹤就是骗其和梁某钱的人。7、收条,证实孙鹤收到何某交付钱款的情况。8、北京通达法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孙鹤与被害人通过信息谈话的内容。9、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资金银行交易的情况。10、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孙鹤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鹤对主要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其供述的主要内容与其他证据相符,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及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孙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28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孙鹤人民币三百五十二万一千元,分别发还梁某人民币三百零四万元;发还何某人民币四十八万一千元;扣押在案的孙鹤人民币一万元并入追缴项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又明代理审判员  石 魏人民陪审员  李毓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晨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