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196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代县人。被告郝某某,男,汉族,1960年12月5日出生,代县滩上镇人。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于1988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因双方感情不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郝某某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郝某某所有;三、其它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生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