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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郭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住吉林省镇赉县。被执行人:郭某,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执行田某与郭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帮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