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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金英与黄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民初951号原告:黄金英,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明,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美,女,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黄金英与被告黄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金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黄玉美归还黄金英借款20万元,并自2015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事实和理由:黄玉美以其女儿在外经商需要资金为由,于2010年7月27日向黄金英借款20万元,黄金英于当日即向黄玉美提供了该20万元的借款。嗣后,黄玉美在2015年12月27日前除按月利率1.5%计付借款利息外,余下借款本金20万元,黄玉美因无力偿还而于2015年12月27日重新向黄金英出具了一份借款额为2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0.8%计算(借条所载利息8毫系笔误,其应为8厘),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虽经黄金英多次催讨,但黄玉美对上述20万元借款及其自2015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至今仍未予以偿付,故而成讼。黄玉美辩称,黄玉美于2010年7月27日有向黄金英借款20万元,但黄玉美事后陆续共计已还了16万多元[其中2011年前有还本金9万元,其余的均系用来还利息(包括黄玉美在2015年12月27日转条给黄金英后,也分两次共付给黄金英4,500元利息款),而利息在2015年12月27日前均系按月利率1.5%计算,且黄玉美在2014年转条给黄金英时因把时间错写成2013年也被多算了几万元款额]。黄玉美在2015年12月27日转条给黄金英(该条即为案涉借条)时是约定利息按月利率0.8%计算,即月息为8厘(但借条中却将其误写成8毫,而借条中所载的“1年还清”的字样并不是黄玉美所写)。现黄玉美有欠黄金英款目,黄玉美有钱时会还给黄金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黄玉美主张其向黄金英借款后有在2011年前还了本金9万元,黄玉美出具案涉借条后有分两次共付给黄金英4,500元利息款,以及黄玉美在2014年转条给黄金英时因把时间错写成2013年而被多算了几万元款额,但却均只有黄玉美本人陈述,而无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且黄金英对此也均未予以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黄金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综上所述,黄玉美在2015年12月27日尚欠黄金英借款本金2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0.8%,有案涉借条和当事人双方的相关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所约定的利率合法合理。而对于案涉借条中所载的“1年还清”的字样是否系黄玉美所写,其对本案的定案处理并无实质影响,假如案涉借条对借款期限未作出约定,黄金英则依法可随时要求黄玉美履行还款义务,且黄金英自提起诉讼至本案庭审时止已给予黄玉美一个必要的准备时间;假使案涉借条对借款期限有约定为一年(即借条所载“1年还清”),黄金英也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才提起诉讼。为此,黄金英现要求黄玉美归还借款20万元,并自2015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黄玉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黄金英借款20万元,并自2015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8元,减半收取计2,309元,由黄玉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小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瑶附注: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