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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10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7101民初238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曾春,男,汉族,1946年4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1号楼23-32层。 法定代表人:赵松来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娜,女,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公司职员,住本单位。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建寅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