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明道与被执行人王晓琴民间借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明道,王晓琴,潘明道,王晓琴,潘明道,王晓琴,潘明道,王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潘明道,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晓琴,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潘明道与被执行人王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晓琴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明道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晓琴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55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晓琴现具体住址,被执行人王晓琴拆迁安置协议尚未通过有关机关审核,本院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