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李甲某、李乙某、李丙某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甲某,李乙某,李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807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被告李甲某,男,汉族。被告李乙某,男,汉族。被告李丙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甲某、李乙某、李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林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41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林某某705元。审 判 长 张 焱代理审判员 穆琳琳人民陪审员 高树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