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少斌、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少斌,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破申3号申请人:陈少斌,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荷香路442号明都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255618。法定代表人:陈伯荣。申请人陈少斌以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执行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宣告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7年4月25日,陈少斌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宣告破产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回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少斌撤回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梁小平审 判 员 伍翠婷代理审判员 张文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绮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