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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景有与刘金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有,刘金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2民初996号原告陈景有,男,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刘金峰,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创智大厦23层1-2301至2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759657246。负责人刘小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鹏,该公司职员。原告陈景有与被告刘金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天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小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景有、被告亚太财险天津公司委托代理人夏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金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车损35522元车损评估金额过高,个别配件并未达更换程度,申请对车损重新鉴定;另原告应提供车辆维修发票以反映真实车损。经司法鉴定,原告车损35522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申请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支持。2、评估费2000元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不予认可。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3、停车费80元非正式发票,根据相关规定此项不应收费,对该损失不认可。该项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刘金峰驾驶津R×××××小型客车与陈景有驾驶的冀J×××××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刘金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景有无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财产受到损失,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首先由对责任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刘金峰驾驶的津R×××××小型客车在被告亚太财险天津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从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经查,冀J×××××小型客车所有人为原告陈景有,其损失共计37522元,先由被告亚太财险天津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原告2000元,不足部分3552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足额赔偿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陈景有损失共计375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履行。并将赔偿款汇至原告指定帐户(户名:陈景有,开户行:农行青县会川路支行,账号:62×××64)。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刘金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