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孟庆宽与马兴双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宽,马兴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1756号原告:孟庆宽,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汉族。被告:马兴双,男,1950年2月8日出生,农民,汉族。原告孟庆宽与被告马兴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养鸡料药款共计99669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因养鸡同我借款及赊购料药共计欠款99669元,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此款。被告马兴双辩称,我给原告饲养肉食鸡属实,2011年被告给我送来一批鸡雏,养到快出栏时,天气预报说有台风暴雨,我想让鸡提前出栏,原告不让,并且说赔了算他的。后来真的来了台风,给我造成巨大的损失,原告应该兑现承诺。后来原告让我在结算单上签字,并且向我保证不能让我赔,现今原告要求我按结算单偿还欠款我不同意。另外原告所称的欠款1500元,是原告给付抓鸡队的费用与我没有关系,我也没买原告的全价料,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个体肉食鸡放养业主,被告系肉食鸡饲养户。2011年间,被告饲养原告放养的肉食鸡,期间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三份,其中欠款1500元,购买料精230元,售鸡后共欠料药及鸡雏款97939元,后给付了3000元,现被告共欠原告96669元,被告称原告承诺赔偿被告因台风造成的损失,但未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本院认为,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96669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据三份,对上述欠款被告应承担给付义务。被告称原告承诺赔偿被告因台风造成的养鸡损失,但未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兴双偿还原告孟庆宽欠款9666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五日书记员 马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