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91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军、李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李贵,男,199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省凭祥市。王军与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4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