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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成杰与黔西南州悦达圣商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杰,贵州省黔西南州悦达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成杰,其余略。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南州悦达圣商贸有限公司,其余略。法定代表人:付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成杰与黔西南州悦达圣商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杰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悦达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在法院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对(2017)黔2301执101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01执1016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