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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君祥物业公司诉被告李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君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桂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662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君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韩立君,职务:经理。被告:李桂芳,男,1962年3月4日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君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君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君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君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君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宏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