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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冯明诉纪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明,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210-1号申请执行人冯明,男,1976-11-15出生汉族,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被执行人纪军,男,地址敖镇供销社家属区。申请人冯明诉纪军借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623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冯明申请延期执行(2016)内0623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3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米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