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美香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黄龙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黄龙镇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537号原告:王美香,女,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黄龙镇支行,住所地新宁县。负责人:罗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青兰,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邵阳县。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新宁县分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王美香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黄龙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王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香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美香负担。审判员 陈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