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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海峰与青岛海化消防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朱国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峰,青岛海化消防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朱国维,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12民初604号原告:孙海峰,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莎莎,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化消防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前二路二○二区A18号。法定代表人:朱国维,董事长。被告:朱国维,男,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张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蔚,该公司职工,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平,该公司职工���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孙海峰诉被告青岛海化消防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化公司)、被告朱国维、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海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莎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蔚和孙福平到庭参加诉讼;另外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海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海化公司和朱国维互负连带责任,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6620元;被告中铁十四局在拖欠被告青岛海化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四局的起诉。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7日至9月29日,被告青岛海化公司雇佣原告等人,为该公司从被告中铁十四局处分包的牟平区慢城宁海6号、10号楼安装水电暖设施。原告等人参与的安装工程完工后,被告朱国维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拖欠工资36620元。被告青岛海化公司、被告朱国维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国维是被告青岛海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朱国维于2014年9月29日向原告等七人出具一份手写字体欠条,内容为:“欠据今欠孙海峰及其劳务团队(共计7人)自2014年8月7日-9月29日全体工资36620元。大写叁万陆仟陆佰贰拾元整。所干项目属中铁十四局总包慢城宁海6#、10#楼安装工程。其它欠据一律作废。青岛海化消防工程公司慢城宁海安装项目部朱国维2014.29/9”。原告以此欠条为依据,提出���述诉讼请求。对欠条中所载的“劳务团队”中的其余六人的劳动报酬,原告主张其已先行垫付;该六人(汤启模、汤谨言、陈永军、王明松、郭其杰、王传起)也来到本院,对此情况予以证实,并同意由原告向各被告主张权利。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四局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被告青岛海化公司及朱国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视为其放弃相应的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欠条,在上述二被告未予反驳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其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汤启模等六人到本院陈述的相关事实,该二被告亦未反驳,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主张(受被告青岛海化公司雇佣)、欠条对欠款人的表述(“青岛海化消防工程公司慢城宁海安装项目部),以及被告朱国维系青岛海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事实,本院认定上述36620元劳动报酬系被告青岛海化公司所欠。原告要求被告朱国维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因汤启模等六人被欠劳动报酬已由原告垫付,并且均同意由原告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次诉讼,故该六人与原告间构成合法债权转让,原告诉讼主体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海化消防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海峰付清劳动报酬3662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朱国维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元,由被告青岛海化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