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分公司与付王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付王维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民初279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68635U。负责人:王成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该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付王维,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被告付王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艳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勇(特别授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王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诉称,2014年4月29日,被告与原告申请办理3G移动通信服务,与原告签订3G入网协议,并领取了卡号为1858140××××的苹果5S手机一部。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在协议有效期内每月最低消费话费不得低于286元,不足286元按286元收取,超过286元的按实际通话费用收取。后被告在使用过程中未按时缴纳话费,从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共欠话费1459.01元(含违约金)。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话费(含违约金)1459.01元(从欠费之日起至缴清欠费时按每日3‰计算)。被告付王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被告付王维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签订3G入网协议,并领取了卡号为1858140××××的苹果5S手机一部。协议约定,被告在协议有效期内每月最低消费电话费不得低于286元,不足286元按286元收取,超过286元的按实际通话费用收取。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提供网络和客户服务的义务。但被告从2016年7月起未按时足额缴纳话费,共欠原告从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的电话费955.15元。事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庭审调查中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入网协议、语音详单、客户欠费情况统计表等证明材料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开庭审理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提供网络和客户服务的义务,被告付王维却未按时履行缴费义务,其行为实属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已欠话费和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按照每日3‰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该违约金约定利率过高,应以月利率2%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王维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电话费955.15元及该款从欠费之日起至缴清欠费时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付王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王艳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