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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立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立新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261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立新,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新野县城二棉生活区(户籍所在地:新野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张书斌,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立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7)豫1329刑初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立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立新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立新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立新撤回上诉。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9刑初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庆江审判员  尹清红审判员  史云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女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