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乃连与王金山、薛二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乃连,王金山,薛二焕,韩翠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725号原告:李乃连,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学(特别授权),鱼台老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山,男,47岁,汉族,住鱼台县(东里小学东隔壁)。被告:薛二焕,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系王金山之妻。被告:韩翠英,女,71岁,汉族,住鱼台县(东里小学东隔壁),系王金山之母。原告李乃连与被告王金山、薛二焕、韩翠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李乃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乃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乃连撤诉。案件受理费799元,由原告李乃连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