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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冯素兰与冉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素兰,冉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冯素兰,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19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5********。被执行人:冉光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3********。本院在执行冯素兰与冉光平民间借贷纠纷【(2016)川162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应执行标的62万元及违约金,已执行6万元。现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约定期限逾期次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松涛审 判 员  詹金波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