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冯素兰与冉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素兰,冉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冯素兰,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19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5********。被执行人:冉光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3********。本院在执行冯素兰与冉光平民间借贷纠纷【(2016)川162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应执行标的62万元及违约金,已执行6万元。现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约定期限逾期次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松涛审 判 员 詹金波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