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范佐吉、王干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佐吉,王干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特1号申请人:范佐吉,男,壮族,1994年3月5日生,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申请人:王干姣,女,壮族,1972年8月15日生,广西平乐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范佐吉申请宣告王干姣死亡一案中,范佐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佐吉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范佐吉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秉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靖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