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兰奶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奶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715号罪犯兰奶安,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畲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奶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被告人兰奶安等五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兰奶安的定罪量刑及退赔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兰奶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兰奶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兰奶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兰奶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兰奶安犯罪性质恶劣,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奶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30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星星书 记 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