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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先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艳,贺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张先艳,女,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大学本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大学萃园小区。被执行人贺莉,女,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金鑫大厦。本院在执行张先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陕0602民初4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莉到期后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张先艳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