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南陵县烟草专卖局非诉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徽省南陵县烟草专卖局,吴宝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223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南陵县烟草专卖局,地址南陵县籍山镇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姜斌,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宝娟,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31977********,汉族,住址南陵县何湾镇涧滩村燕尾自然村**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南陵县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非诉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南陵县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南烟处[2016]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南陵县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南烟处[2016]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陵生审 判 员 牧 丽人民陪审员 杨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章瀚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