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赵海清与烟台市福山区繁春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清,烟台市福山区繁春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海清,男。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繁春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被执行人:XX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清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繁春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4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4月25日本院以(2017)鲁0691执29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赵海清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691执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