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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薛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薛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545号原告: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398752。法定代表人:胡洋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男,该司员工。被告:薛松,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薛松已支付房屋占用费用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