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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刑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刑终112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宿迁市湖滨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苏131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7)苏1311刑初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莉审判员 戴建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