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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XX盛与余叶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盛,余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3028号申请执行人:XX盛,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余叶华,男,194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关于XX盛申请执行余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30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达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