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1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卫国与朱魏枫、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国,朱魏枫,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172-3号原告王卫国,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王骏,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珍,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魏枫,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代理人杨光磊,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南大道西侧,棋杆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申金兰,总经理。被告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金鸡湖商业广场7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朱魏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国诉被告朱魏枫、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国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以遗漏结算单据,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卫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国撤回对被告朱魏枫、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952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卫国负担。审 判 长 杨庚林审 判 员 缪志毅人民陪审员 周荣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雄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