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041号原告:苗某,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告:李某,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武安市人。4。本院在审理原苗某沙诉被李某鹏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苗某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苗某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苗某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苗某沙承担。审判员 郝海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兵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