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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041号原告:苗某,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告:李某,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武安市人。4。本院在审理原苗某沙诉被李某鹏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苗某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苗某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苗某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苗某沙承担。审判员  郝海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兵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