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悦英与北京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英,北京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9民初2230号原告:刘悦英,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增产路24号。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原告刘悦英诉北京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京门良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悦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京门良实公司为其补缴1992年7月到1999年6月其为农民合作制工人期间的退休统筹基金。事实与理由:1983年7月,我到京门良实公司下属的北京市门头沟区饲料公司做临时工。1992年7月,我在门头沟区饲料公司被招用为农民合同制工人。2000年,原门头沟区饲料公司改制,京门良实公司将原门头沟区饲料公司关闭,我被安排到其下属的北京门头沟滨河汽车运输公司(下称门头沟机动车检测场)。2003年9月,我在门头沟机动车检测场被招用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直至2014年退休。根据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文件(以下简称514号文件)第一、第三条的规定,京门良实公司应当为我缴纳1992年7月到1999年6月期间的社保统筹基金,但其并未按规定执行,造成我退休时无法计算该期间的工龄。被告京门良实公司辩称,我公司系原门头沟区粮食局,原门头沟区饲料公司、门头沟机动车检测场均系独立法人,均系我公司的下属单位。514号文件只适用于城镇居民,且该文件现已经废止。刘悦英最初系农民临时工,1992年招录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且其2003年之前一直系农民,并非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因此,我公司无法为其缴纳1999年6月以前的社保统筹基金,只能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规定,为其缴纳1999年6月以后的社保。故我公司不同意刘悦英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其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现刘悦英要求京门良实公司为其补缴1992年7月到1999年6月期间的社保统筹基金,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悦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新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