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五金标准件销售部与张家口市建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五金标准件销售部,张家口市建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277号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五金标准件销售部负责人:吴绍君,男,1947年11月27日,回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张家口市建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镛胜,业务经理。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无法向被告依达起诉材料,致使案件无法进一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彦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