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万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万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250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刘卫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郭欢,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万珊,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万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审 判 长 韩 伟人民陪审员 罗文玲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