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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催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海延克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延克达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富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催84号申请人:上海延克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闫文战,总经理。申报人:上海富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孙济民,总经理。申请人上海延克达电器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080005395407148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于2016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上海富喜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延克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静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