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田红萍、刘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红萍,刘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财保30号申请人田红萍,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苗族,住铜仁市碧江区。被申请人刘背,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侗族,住铜仁市碧江区。申请人田红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1.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背在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马岩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104313元;2.被申请人征地编号AT63、AT63-1、ZY4、ZY80四块地的补偿款74464元及申请人与刘根生征地编号AT66地块的征地补偿款29389元,共计103853元;以上两笔款项共计20816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田红萍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8166元(保单号226070485201700100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背在铜仁市××区灯塔办事处马岩村民委员会两笔土地补偿款208166元。期限为六个月。案件申请费1561元,由田红萍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