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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连怀与刘红克、李雪玲为排除妨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怀,刘红克,李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连怀,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日,住邓州市罗庄镇董寨村。被执行人:刘红克,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0日,住邓州市罗庄镇董寨村。被执行人:李雪玲,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25日,住邓州市罗庄镇董寨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连怀与被执行人刘红克、李雪玲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红克、李雪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新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