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连怀与刘红克、李雪玲为排除妨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怀,刘红克,李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连怀,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日,住邓州市罗庄镇董寨村。被执行人:刘红克,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0日,住邓州市罗庄镇董寨村。被执行人:李雪玲,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25日,住邓州市罗庄镇董寨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连怀与被执行人刘红克、李雪玲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红克、李雪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新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