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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邹昌绿与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呀苹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终428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呀苹果科技有限公司,邹昌绿,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4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呀苹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王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昌绿,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张海阳,系邹昌绿配偶,住浙江省杭州市。原审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哈维.卡米尔(HARVEYKAMIL)。委托代理人:朱清华,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呀苹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昌绿、原审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呀苹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北京呀苹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呀苹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蕾蕾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年 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鹏程沈豪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