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曹金茹、天津市双荣纸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茹,天津市双荣纸制品有限公司,王振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118号申请执行人:曹金茹,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天津市双荣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芦汉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彪,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振彪,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曹金茹与天津市双荣纸制品有限公司、王振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金茹以被执行人天津市双荣纸制品有限公司、王振彪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