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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曹金茹、天津市双荣纸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茹,天津市双荣纸制品有限公司,王振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118号申请执行人:曹金茹,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天津市双荣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芦汉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彪,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振彪,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曹金茹与天津市双荣纸制品有限公司、王振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金茹以被执行人天津市双荣纸制品有限公司、王振彪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