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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铁强诉被告张世杰、祝海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强,张世杰,祝海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596号原告:李铁强,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雄县雄州镇双候大街***号。委托代理人:李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雄县委员会办公室公职律师。被告:张世杰,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张老家行政村李庄****号。被告:祝海周,男,1988年6月5日出生,廊坊市固安县薛铺头村。原告李铁强诉被告张世杰、祝海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世杰、祝海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铁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强撤回对被告张世杰、祝海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原告李铁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宇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