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与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初级中学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初级中学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3782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0112009316124M。法定代表人:李世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育,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初级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2504311363L。法定代表人:余超志,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系该校后勤总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多全,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系该校副校长。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初级中学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涂多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依照2013年12月13日签订的《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的约定,对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新街A65的房屋履行腾空交付义务;2.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悦来古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的规定,由原告对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古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被告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新街A65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渝北国用(1997)字第8002号,公用房地使用证号:渝北区第0000093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12月13日,根据《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古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及《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等材料,双方签订《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编号:悦来古镇字431号)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十五天内腾空交付。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腾空交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未按期腾空交付,是因为该房屋系集资房,现在还有4户老师居住在其中,他们对补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因此没有腾空交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示了1.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悦来古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核准的批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悦来古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悦来古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及附件、被告被征收房屋权属资料、2.会议纪要、未经登记建筑联合审查表、未经登记建筑建安造价咨询意见书、土地使用权咨询意见书、构筑(附着)物咨询意见书、3.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送达回证、4.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等证据。被告质证后对所有证据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1日,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重庆悦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悦来古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核准申请》,同年11月6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悦来古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由渝北区房屋管理局按规定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于同日发布征收公告,同时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和产权调换安置过渡方案。2013年11月20日,重庆天值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书》,2013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主要约定,房屋坐落于新街A65,A65,产权人悦来中学。已经权属登记房屋,住宅253.26㎡、非住宅1660㎡;经确认为合法建筑非住宅1254.47㎡;其他未经登记建筑住宅1309.04㎡。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奖励、补助、设施设备、拆除工时、装饰装修等费用总计25586124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被告征收补偿费,被告在十五天内腾空交房等。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大多数房屋腾空,但涉及有4户因对补偿未协商好而拒绝腾房。因拆迁后被告仍需继续办学,双方约定原告不支付被告征收补偿款,而将此款用于新建学校之中。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征收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房屋并交付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由于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告,被征收对象系被告,被告应当履行征收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4户,系被告与其之间的关系,被告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征收协议约定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初级中学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腾空交付义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初级中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