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超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21刑初7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超兵,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住四川省米易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4日经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已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超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超兵在米易县城“浪漫之都”音乐茶座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米易县攀莲镇河滨路攀莲派出所城北警务室门前时,被攀莲派出所执勤民警挡获。因被告人王超兵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将其带至攀莲派出所办案区,经赶到的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王超兵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8.7mg/100ml。随后,王超兵被带至米易县人民医院进行了人体血样(编号:MY51042120160062)提取并送检。2016年8月23日,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超兵的人体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0.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超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李某、袁某、何某、张某2、胡某、张某3的证言,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浪漫之都”KTV结账单,米易县公安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说明及光碟2张、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超兵合理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超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超兵没有犯罪前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超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秋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