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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0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培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王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0518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王渊,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在执行李培与王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哲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王金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