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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许建刚与杨子洲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刚,杨子洲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271民初1956号原告:许建刚。被告:杨子洲。原告许建刚与被告杨子洲彩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建刚、被告杨子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建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300元及逾期利息(以53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0日,被告杨子洲给原告许建刚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许建刚彩票款共计5300元,现约定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若有违约,后果由欠款人承担。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推诿拒付。杨子洲辩称,借款事实及金额属实,但其现在无力支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及金额且被告当庭自认欠款的事实及金额,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子洲偿还原告许建刚欠款5300元及逾期利息(以53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告知当事人于2017年4月27日之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