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寇某、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寇某,王某,杜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1796号原告王某1,男。被告寇某,女。被告王某,男。被告杜某,女,。原告王某1诉被告寇某、王某2、杜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晓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