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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寇某、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寇某,王某,杜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1796号原告王某1,男。被告寇某,女。被告王某,男。被告杜某,女,。原告王某1诉被告寇某、王某2、杜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晓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征 百度搜索“”